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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成年人的房产委托书公证
浏览次数:5196次   更新时间:2013-04-11

【案情简介】

20111121下午,山东泰安的李某和其妻子傅某从日照市房管局急匆匆地来到公证处申办委托书公证,称其女儿李XX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日照市市直机关第二生活区010X单元X号。现在为筹集李XX出国留学费用,需要将该房产出售,因其女儿李XX出生于1998年,系未成年人,且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也要去国外,没有时间亲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李某夫妇打算办理一份处分其女儿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该公证能否办理?如可以办理应由李某夫妇直接作为申请人,还是作为女儿李XX的法定代理人?

【案情分析】

李某夫妇向本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在泰安市岱岳公证处办理的保证是为其女儿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公证书。针对本公证事项我处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委托书公证不能办理,因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不能转委托;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办理,但应由其女儿李XX作为申请人,李某夫妇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签字;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夫妇直接作为申请人,将处分其女儿房产的签字手续委托受托人办理。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监护权中应包含为了其女儿利益而处分房产的权利,只要提供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和为其女儿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无法亲自办理的情况下,自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过户签字手续。最终形成一致意见,为李某夫妇顺利办理了委托书公证书。

【分析与点评】

根据中公协《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5)项: 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应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这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相一致的。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是顺利办好该证的基础。
                          (市阳光公证处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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