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李某(女)和张某来到公证处申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李某和张某系母子关系,李某的丈夫于十几年前得了脑溢血,常年卧病在床,失去行为能力,李某现欲将其名下房产一处赠与儿子张某。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以及李某丈夫的医疗证等材料。医疗证记载,李某丈夫得的是脑溢血。承办人员审查后认为,不应该受理李某和张某申请的公证事项。
【案情分析】
对李某和张某申办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之所以不予受理,基于以下三方面理由:
一是自然人行为能力有问题。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问题,目前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只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了规定,对自然人因病而导致行为能为丧失的情况,没有相关规定,对该类人员行为能力的有无,也没有认定部门。因此,李某虽然提供了医疗证等证明材料,但其丈夫是否丧失行为能力,公证员无法认定,更无权作出认定。
二是李某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应该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而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因为疾病显然无法签订相关赠与合同。那么能否由李某代其丈夫签订合同?如上述,因为对于李某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无法确定,那么李某是否有权代理权无法确定。
三是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公证需要当事人亲自向公证处申办。因此,即使李某有代理权,可以代其丈夫赠与房产,但同样不能代为申办公证。
【分析与点评】
公证员办证依据的是《公证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办证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理。本案通过分析来看,李某和张某申办的公证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公证事项,承办人应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当事人,以免引起当事人误会。对于本案,公证员将不受理的原因详细告知了当事人,并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渠道处分房产,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
(日照市阳光公证处 司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