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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例
浏览次数:10782次   更新时间:2014-07-04

【案情简介】

201110月,张某夫妻二人前来我处咨询,想为他们的女儿小张申办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张某的女儿小张、女婿小王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住房一处,其中女方父母出资五十万,男方父母出资二十万,房产权属登记在男方小王名下。现张某夫妻二人想办理公证,证明他们所出购房资金是女儿小张的个人财产。

公证员了解到张某夫妻二人的有关想法后,告知他们: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须由小王、小张夫妻二人亲自来公证处申办,而且根据20118月份开始施行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精神,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由此建议小张、小王夫妻二人携带有关的房产权属证明、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来公证处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分析与点评】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而近几年来离婚率也在不断增高,这些因素促使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办证量越来越多。

我处公证员在受理小张与小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后,向他们详细告知了有关法律规定,并调查核实了相关的事实证据,由他们二人分别提供了双方父母出资的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及房产权证、结婚登记证书等,同时尽一步征询了他们双方的真实意思,帮助他们完善了协议内容,最终约定,虽然房产权属登记在小王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该不动产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对此处理方式,小夫妻俩及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觉得公平合理,也确实能维护双方的权益,防范纠纷。

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妥善办理。

 (日照市阳光公证处  邓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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