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阳光公证处《公证服务十项承诺》
一、依法服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和法律事务。因公证人员责任造成假证或错证的,本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清廉服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索贿、受贿,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馈赠。
三、热情服务。公证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认真解答法律咨询。
四、文明服务。公证员履行职务中统一着公证装上岗,挂牌服务,服务中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推诿、刁难当事人。
五、上门服务。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公证处实行上门服务。
六、便民服务。积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免费解答公证法律咨询。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实行一年365天服务制。
七、限时服务。对于证件齐全符合出证条件的一般公证事项1个工作日内出证,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15个工作日内出证。
八、保密服务。对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对在办证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保守秘密。
九、跟踪服务。经本处办理的公证事项和法律事务,公证处实行公证文书使用跟踪回访办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证当事人在履行经公证的合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进行义务调解。
十、援助服务。对符合《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无力支付公证服务费用的公证当事人,公证处提供免费公证法律援助服务。
以上承诺欢迎监督,举报经查属实,给予感谢和奖励。
监督电话:0633-8788528 8788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