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二○一四年七月,我处公证人员出席了我市**招标代理公司所代理的本市某机关的建设工程招标的现场监督,截止投标时间,本次招标项目共有七家投标人按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在资格审查过程中,细心的公证人员发现,其中投标企业A公司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使用了另一家投标单位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人员及时将这一情况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了反映,并请评标委员会对此做出认定。
[案情分析]
针对这种情况,评标委员会的五名组成人员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很明显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原则和保密原则,所有投标企业都应当独立准备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况很显然是A与B公司这两家企业有围标或串标意图并实施了这一行为,只是由于他们的疏忽而导致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出现了上述恶劣又可笑的现象,对于类现象必须严加惩处;第二种意见却是,对于提供了不合适的授权委托书的投标企业A公司,因其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而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对另一家投标企业B公司的投标行为可视为有效,主张不以围标或串标行为来认定,个别评委甚至觉得认定围标串标行为不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做这项工作等于自找麻烦。
在这两种意见中,公证人员赞同第一种意见。因为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很多围标、串标现象,它是指招标人即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人与投标人对招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挂靠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等行为,此类行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也严重干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威害极大。
我国招投标法也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行为都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在上述招投标活动中,两家投标公司居然使用了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及身份证件,应当足以认定两家公司系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后听取了公证人员的意见后,经严肃认真的评议,对两家投标单位做出了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并向相关的管理部门出具了评标意见,建议由管理部门对AB两家公司的这一行为进一步查处,以便更好地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分析与点评]
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经济活动,当事人目的都在于通过招投标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招投标一旦开始,当事人往往都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此,如何保证招投标活动按照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原则依法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了预防和减少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现象的出现,当事人都迫切需要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员恰恰可以在招标公证过程中,运用自己依法独立行使证明权的职能,对真实、合法的招投标活动予以确认,对不正当的行为予以制止,对违法的招投标活动建议评标委员会做出认定,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危害我国招投标市场,对招投标活动产生很大干扰,而招投标活动是非常复杂的法律行为,如何准确认定围标串标行为就需要公证人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工作经验,从而能透吃够立法精神,依照我们的法律素养与实践经验作出正确的判断,体现出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准,也更好地服务于招投标活动,实现公证价值。
(日照市阳光公证处 邓秀芝)